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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投诉请求九项途径目录
发布时间:2016-12-01  来源:  作者:

 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投诉请求九项途径

目录

 

 

一、调解仲裁途径 3

(一)劳动人事关系 3

1.事项: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 3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任)用合同 4

2.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4

3.事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5

4.事项:履行聘任合同 5

5.事项:履行聘用合同 6

(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7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8

二、劳动监察途径 10

1.事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10

2.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0

3.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0

4.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1

5.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1

6.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1

7.事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2

8.事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12

9.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2

10.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3

三、行政复议途径 14

四、申诉途径 18

1.事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 18

2.事项: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 18

3.事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19

五、信息公开途径 20

六、举报途径 21

22

1.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2

2.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22

3.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 23

七、信访途径 24

八、司法途径 25

1.事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5

2.事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26

3.事项: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27

4.事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27

 


一、调解仲裁途径

调解仲裁适用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下列事项属于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一)劳动人事关系

1.事项: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任)用合同

2.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事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事项:履行聘任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事项:履行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劳动监察途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

1.事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7.事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事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9.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0.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